关于建立苏州市电子招投标投标人(施工)、项目负责人业绩数据库的通知

日期:2014-03-18

各预选承包商企业、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贯彻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意见》(苏建规字[2013]4号)、《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电子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苏建招办[2013]4号)的文件要求,,经研究决定,自3月17日起取消仅用于预选承包商名录的《苏州市建设工程预选承包商管理系统》中的工程业绩申报模块(项目负责人模块),建立所有投标人(施工)使用的电子招标投标投标人(施工)、项目负责人业绩数据库。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建库对象为所有参与苏州市有形建筑市场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投标人及其项目负责人。投标人(施工)参加投标前须登录《苏州市建筑业企业综合管理系统》申报、核对、完善企业及人员基本信息(电子标书、预审申请书以此信息为准),同时应在苏州市有形建筑市场办理CA证书。

    二、企业业绩库的信息填报、核验、公示、更新和使用说明如下:

    1、业绩信息填报

    投标人(施工)登录《苏州市建设工程投标人业绩管理系统》(或《苏州市建筑业企业综合管理系统》投标人业绩模块),自行申报业绩工程基本情况、获奖情况等信息,并将相关附件材料原件扫描、签章上传。

    2、业绩信息的核对

    苏州市有形建筑市场对投标人填报业绩信息的内容、相关附件材料的扫描件与原件是否一致(真实性企业自行负责)进行核对,对不一致的作退回处理。

    3、业绩信息公示

   核对通过的信息直接进入苏州市电子招标投标投标人业绩库,作为电子招标投标的信息数据,并在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务网站同步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4、业绩数据库信息更新、维护

    业绩数据库信息更新和维护由入库投标人自行负责。投标人应当及时按需更新业绩库的相关信息。其中附件信息一经公示,不能替换或删除,但可以补充、完善。

    5、业绩信息使用

    投标人参与苏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制作资格预审申请书和投标文件时,按需要选用投标人业绩库信息中已公示的相关业绩信息。

    三、业绩申报时应注意的问题

    1、为避免集中申报核对等候,请各投标人按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要求,按需申报类似工程业绩,业绩一经申报核对完毕,公示即可使用。

    2、园林绿化企业项目负责人的任职资格及园林绿化工程业绩由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负责审核。

    3、投标人业绩库信息包括工程基本情况、工程获奖情况及附件材料,其中工程获奖情况来自投标人信用信息。投标人须先通过CA证书登录《苏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系统》申报信用信息,经苏州市有形建筑市场核对后方可作为有效的工程获奖信息。

    4、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注册单位必须和投标人相对应。如果承担工程业绩的原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发生调离、离职、死亡等不在原企业任职情况的,该业绩只能作为原承包企业的业绩,不能作为该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业绩。另外,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按招投标所需更新项目负责人的相关信息,以免影响资格审查。

    5、工程业绩证明材料,包括:经备案的工程合同;施工许可证(与总承包企业签订分包合同的专业承包工程提供总承包施工许可证,其中,园林绿化工程不需要提供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证明(专业承包商可提供分部分项工程竣工验收证明);结算书(以造价作为考核指标的业绩提供,未提供结算书的工程以合同金额认定造价)。工程竣工时间以竣工验收证明为准。

    6、投标人、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业绩一经公布、永久记录,社会公众可以直接查询。企业应按照要求填报,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如入库企业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关于印发《苏州市国有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及相关政府采购失信惩戒办法(试行)》的通知》执行。

 

 

苏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

苏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二○一四年三月十四日

上一篇: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2014年苏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

下一篇: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若干规定》…